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制定了相关规定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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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177万项目测绘资质要求

177万项目测绘资质要求,测绘资质申请的条件不是你我地方政府说了算,是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所以说我们想要了解标准、正规的申请条件,就要去资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去找到相关标准。

对应测绘资质的标准是《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④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广西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为摸清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2007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组织调研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情况进行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了调研。调研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局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实地调研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勘局(以下简称广西地勘局)的第四地质队、二七四地质队、二七一地质队和国土资源厅直属的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邀请地质勘查单位的各类人员填写了地勘行业问卷调查表200份(由于对问卷调查表要进行综合统计,说明材料将另行撰文,本文不再提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一)总体情况

1.地质勘查单位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广西共有地质勘查单位47个,其中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共29个。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中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23个,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6个。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45个。

2.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截至2006年末,全区共有职工8865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5089人。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3419人,地学专业人员2258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668人,具有中级职称人员1532人。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人数6551 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4310人。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2783人,其中,地学专业人员1831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480人,具有中级职称人员1233人。

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离退休人员10786人,其中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9462人;2006年全区离退休人员经费17093.24万元,人均经费15848元。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16833.24万元,人均经费17790元。

3.地质勘查单位经营情况

2006年全区地质勘查行业总收入139206.8万元,其中,地勘业收入38120.4万元,矿业权转让收入3514.6万元,矿产开发收入3750.4万元,工程勘察收入46682.6万元,其广西测绘资质单位数量他产业收入22929.6万元。

全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总收入82923.1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分别拨付地质勘查费2081.9万元和22542.5万元,矿业权转让收入3357.8万元,矿产开发收入643.8万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18469.4万元,其他产业收入21466.6万元。

(二)广西地勘局情况

广西地勘局有下属地质勘查单位45个,其中经自治区编委确认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35个,属于自收自支从事多种经营工作的单位17个(含6个地勘事业单位)。全局有22个地质勘查单位持有地质勘查资质,其中地质勘查类的甲级资质14个,乙级11个,丙级17个,涵盖地质、矿产、物化探、水工环勘查、测试及施工。

2006年末,全局在编职工17267人,其中在职职工6841人(其中:地矿884人,建工1261人,基地3772人,工贸及其他924人),离退休职工10426人。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4998人(其中:地矿879人,建工1239人,基地2001人,工贸及其他879人),富余待岗职工1190人,内退、退养、长病职工653人。

全局在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359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3人,高级职称403人,中级职称1622人。

2005年末全局资产总量20.06亿元,净资产10.22亿元,资产负债率49.04%。2006年全局完成总产值17.61亿元,实现总收入17.47亿元,其中,预算资金收入3.7亿元,实现经营收入13.77亿元。地质勘查项目收入9080万元,建筑业收入8.52亿元,制造业销售收入1.47亿元,住宿和餐饮业收入0.47亿元,采矿业收入0.22亿元,批发和零售业收入0.11亿元。全局47个单位有40个单位实现盈利。

2005年人均总收入185181元,人均增加值62558元;人均劳动报酬20107元;人均节余及利润5259元。

(三)地勘局第四地质队

广西第四地质队为地勘局下属最大的综合地质队,现有职工2137人,其中,在职职工701人,离退休职工1436人。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519人,富余125人,内退23人,其他34人;从事地勘业人员137人,工勘业人员72人,施工业人员110人,科室管理人员45人,生活基地管理服务人员63人,多种经营业(经济实体)人员92人;拥有专业类技术人员291人,其中教授级高工1人,高级工程师30人,工程师127人,其他133人。

第四地质队现有总资产10275万元,流动资产3246.79万元,净资产2230万元,其中设备资产411万元。

2006年,第四地质队财政拨款5687.30万元,对外增收2019.43万元,实现总收入7706.73万元,利润238.37万元,其中:地勘收入549.96万元,利润296.66万元;工勘收入1325.38万元,利润5.76万元;多种经营(修配厂、物资公司、测绘院)收入144.09万元,利润-64.05万元。全队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22639元/年。

2006年,第四地质队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总额275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240万元,地方财政投入属地化地勘费267万元,社会资金投入中国内企业投入1900万元,个人投入152万元,其他类型投入207万元。

目前第四地质队具有“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丙级”、“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丙级”、“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丙级”等资质证书。

(四)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00年机构改革后,环境监测总站划归广西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成为厅直属事业单位,共设9个科室,1个环境地质实验室,并分别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河池、百色、梧州等8个市设有直属分站,在来宾、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设有办事处。截至2006年底,环境监测总站共有在编人员150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3人(包括教授级高工1人,高级工程师18人,工程师64 人,初级职称30人),技术工人及工勤人员37人。此外,聘请各类技术人员13人。有离退休职工61人。

2006年,环境监测总站固定资产为720.87万元,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1111.34万元,中央地质调查项目拨款300万元,市场项目收入1304.43万元,全年总收入2615.77万元。

环境监测总站现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甲级”、“液体矿产勘查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丙级”、“勘查工程施工丙级”、“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地质灾害勘查甲级、设计甲级”、“地质灾害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乙级)等资质证书。

二、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方式

广西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于2000年开始实施,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改革为集中合并和结构调整阶段,于2001年完成;第二阶段的改革为产业下放与分类管理阶段,于2004年基本完成。

(一)集中合并和结构调整阶段

该阶段改革的特点是将全省原隶属地矿、有色和核工业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整合管理,按专业化、做大做强的原则对原有地勘队伍进行跨区域的合并和调整,调整后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办〔1999〕37号文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的要求,广西于2001年一季度完成了国家有关部委下放的原地矿、有色、核工业三支地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局为单元、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按照“三个分开”的原则,开展跨地区、跨地质勘查单位的战略结构调整,从而打破了以队为基础的旧模式,建立了地质勘查、经济实体和基地管理分体运行的新机制。

首先,将全局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集中起来,组建集团公司;广西地质矿产集团公司于2001年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该集团公司与地勘局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其次,在集团公司内部,再以支柱产业为基础,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产业公司。一是以建设精干地质勘查队伍为目标,将全局地质、物化探、水文、测绘、测试等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相对集中,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立组建了广西地质勘查总院;二是成立建设工程、旅游宾馆、工贸三个产业中心;三是以地质勘查单位的基地为依托,将全局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分别留在原基地,保留事业性质,实行物业管理。

2001年底,广西全面完成了地勘总院所属各分院、三个产业中心所属各经营实体的重组改造和各地质勘查单位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产业下放与分类管理阶段

该阶段的工作特点是将第一阶段由于重组和结构调整划分出去的绝大部分人员重新划归原地质队管理,对部分地质队结构进行了专业性的划分和调整。

2003年,根据国家关于加快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和广西执行部门二级预算的要求,广西地勘局开展了地质勘查单位集中分类管理工作,全面调整全局地质勘查队伍结构,撤销了建工、旅游宾馆产业中心,局部调整了工贸中心,归并了部分经营实体,将原归属局统一管理的广西地质勘查总院和三个产业中心的所属分院重新划分到地质队管理。从2004年开始,在全局执行了部门二级预算。

现行的地勘行业运行机制是以公益性为主的队伍和以商业性为主的队伍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同时也互有交叉、相互配合,以商业性为主的队伍也承担部分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公益性为主的队伍保留了一些商业性地质工作,总体上仍属于混合运作。

三、广西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一)在管理体制上厅、局改革目标一致、工作配合协调、改革成果显著

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35号),将国家有关部委下放广西的原地矿、有色、核工业三支地勘队伍集中统一纳入地勘局进行管理,为下一步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7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地质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19号),为进一步深化广西地勘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在机制改革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通过地勘局以局为单元进行结构调整,采取分离的方式把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人员分离出来,进行了内部的事企分离改革。通过改革将经营性人员跟经营性资产企业化,将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人员留下来走事业的路子,减少了事业机制与企业机制的碰撞和摩擦。

(三)通过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和配置了资源

以局为单元对全局各类资源进行了有效的梳理和配置,从而相对集中了全局的生产要素,并使部分生产要素可以在同产业内流动,壮大了各产业实力,提高了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人才的相对集中管理进一步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

通过人员调整,使得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地质勘查业,而其他各类产业则集中了过去一二十年改革中培养起来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集中管理以及同时进行的非经营性人员的分离,使地质勘查业和各产业可以专心地去考虑各自产业经济的发展,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了管理效率。

(五)通过地勘行业改革促进了地勘经济发展

近几年,广西对地勘工作的投入(包括国家、市场等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对地方经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地质勘查单位的经济总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地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深化改革遭遇体制障碍

广西壮族自治区从2000年开始设计的地质勘查单位的体制改革,无论从改革目标的设定,到应该采取的改革步骤,都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但是在体制改革上并没有很大的突破,体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直到现在所有的经营单位都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各产业体制不顺、活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尽管已经进行了两次产业结构调整,实行了事企分体运行,但总体来说还是在事业体制下实行企业化管理,管理体制长期事企不分、产权不清、责权不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导致只负盈不能负亏。另外,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中的多种经营实体的企业化改革举步维艰,企业和从业人员都不愿意摘掉“事业”的帽子,所以依然是“事企不分”。以至于目前地勘局几乎所有地质勘查单位仍实行混合运行,只不过在核算上、分配上有所差异而已。还有,地质勘查单位事业体制所表现的投资主体单一、分配僵化、积累低下等弊端,使已经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综合竞争力不强。以上种种因素,使得广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已由主动式的改革发展成为被动式改革,2003年的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现行的涉及事业单位的改革遭遇了难以逾越的政策性体制障碍。

(二)产业结构需要调整

广西地勘产业发展结构不合理,主导产业定位不清。应该作为优势主导产业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业发展速度慢,其优势培育不够,占领的市场份额很小,与优势产业地位不相匹配。据广西国土资源厅2006年的统计资料,全区所有地质勘查单位地勘业总收入为38120万元,占总收入的33.1%;矿业权转让收入3514.6万元,占总收入的3.1%;矿产开发收入3750万元,占总收入的3.3%;工程勘察施工收入46683万元,占总收入的40.5%;其他产业收入22930万元,占总收入的20%。由此可见,地勘主业(包括矿产开发)仅占总收入的39.5%,矿产开发收入仅占3.3%,还没有形成探采结合的体制。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业本应成为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导产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不顺等方面的原因,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严重脱节,成果转化率偏低,矿产勘查基本游离于矿产开发业之外。在现有体制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大多是预算内国家资金项目,只为勘查而勘查,没有形成地质成果向矿业开发转换的产业链。由于自身资金和体制限制,商业性地质也绝大部分限于探矿权的引资合作勘查或出售,基本没有融入矿业开发这一环节,无法形成勘查、开发、经营一体化的良性矿业产业互动机制。与此同时,地勘主业之外的工勘和其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5%,远高于地勘主业收入。而这些产业大多是竞争激烈、技术含量低、高成本、低利润的行业。这种产业发展格局容易导致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困难,效益不理想,有的产业甚至处于下滑和亏损的边缘。还有一些产业则一直是处于不断更新投入的循环中,投入与安置、产出不成正比,这些产业特点导致其今后无法成为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导产业,因此现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产业发展格局面临着结构性的调整。

(三)运行机制阻碍产业发展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体制因素)广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无法使事企完全实现分体运行,几乎所有的经营实体均呈现出事企混合运行的模式。而这种模式的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地勘经济的产业发展。另外,没有经过产权改革尝试的全额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只能导致单位和职工“等、靠、要”思想蔓延,无法调动职工参与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积极性。

(四)专业人才结构矛盾凸现

(1)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多,综合管理人员少;二是在二线的人才多,在一线工作的人才少;三是工作条件好、待遇高的地质勘查单位高素质的人才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四是低技能、年龄偏大人员多,年轻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综合管理人才少;五是一些技术专业人员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如钻探)少。另外还存在着地质勘查单位专业人员知识老化、知识结构单一和新老接替断层等情况。

(2)地质勘查单位人才流失严重。前些年,由于地勘行业经济困难,一些地质勘查单位多年没有地质勘查项目,造成专业技术人才大量流失。近几年,由于社会对地勘工作需求增加,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到地勘业,各方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专业人才采取了形式各异的吸引手段,也导致了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大量流失。

(3)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机制不畅。由于体制原因导致地质勘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才引进机制不活、选人手段单一、用人观念陈旧等弊端。

(五)职工思想意识落后和历史负担沉重造成改革工作步履维艰

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经济”的观念根深蒂固,“等、靠、要”思想普遍存在,还是热衷于向上要项目、要经费,不是积极开拓产业市场;多数职工对企业化经营信心不足,不愿意丢掉“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去闯荡市场,开辟产业。

长期以来,地质勘查单位自身没有积累,用于发展生产的经营性资产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自我发展能力差,严重阻碍地勘产业经济的发展。养老、医疗、离退休、基地、住房等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勘产业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加重。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许多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也是导致了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无法深入进行下去的重要因素。

五、体会与建议

总结广西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经验,由自治区政府主导的对区内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整合并实施统一管理的方式在全国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一)该改革方式实施的基本条件

(1)由地方省(区)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依照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为区内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的集中管理奠定了政策基础。

(2)以省(区)内最大的属地化队伍为整合基础。广西是以原地矿部下属的地质勘查局及其下属单位为队伍整合基础。按照上述自治区两个文件的要求由经过整合的地勘局负责管理区内全部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

(3)以局为单位进行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无论是成立集团公司还是组建广西地质勘查总院以及建设工程、旅游宾馆、工贸等三个产业中心,均是以局为单元进行的,完全打破了地质队和原隶属关系的界限。

(二)该改革方式的特点

(1)改革起步比较早。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完成了区内属地化队伍的集中管理工作是在2001年第一季度,而这项工作的准备工作早在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时已经开始了。

(2)各产业调整的力度比较大。原属地矿部、有色和核工业的队伍的地勘产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情况并不均衡,此次改革根据区内的条件和各地质勘查单位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集中与整合并成立了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管理新组建的一个地调总院和三个产业中心。

(3)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此次改革涉及了区政府的许多相关部门,涉及到了全区所有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关系到所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改革的综合协调难度比较大。

(三)该改革方式的缺憾

决定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是否成功的决定因素是体制因素和政策因素。

(1)体制因素。地质勘查单位的事业单位体制最终在改革实施的中后期成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这种体制的障碍因素迫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进程迟滞甚至倒退。当然,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未开始,这种障碍在短期内不会消除。

(2)政策因素。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种种优惠政策以及地方政府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遭遇了体制障碍等因素,遭遇了各类相关政策壁垒。导致许多涉及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的非常关键的优惠政策无法实施和推行,改革的实施和相关政策的不配套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一些地质勘查单位执行的地方性政策由于缺少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呈现出有权放、无权收的尴尬局面,使得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一味求稳、求平衡。

(2007年9月)

测绘专业的就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辽宁测绘发展现状及趋势展望

辽宁测绘的历史比较悠久,测绘单位较多,测绘教育科技较为发达,测绘管理比较健全。长期以来,测绘行业为我省的科学研究、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测绘保障。

一、辽宁测绘行业现状情况

1、概况

作为测绘大省,辽宁测绘队伍众多,目前测绘队伍总数约为560个。按照测绘资质分级,甲级测绘单位24余个,乙级130余个,丙、丁级400多个。分别隶属于测绘、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地勘、水利、冶金、交通、煤炭、石油、海洋、林业、铁路、地震、建材等系统。目前,全省测绘行业从业人数约有3万余人。测绘完成产值约5亿元。

2、测绘队伍业务开展情况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队伍设立和工作模式还在一定程度上继续运行。半数左右的丙、丁级测绘单位中,测绘专业基本上为本单位主体业务配套。市场项目已经成为甲级和部分乙级测绘单位的主体业务。其中一部分是单纯测绘项目;一部分是工程项目的配套业务。基础测绘成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分别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进行投入。近年来,我省财政比较紧张,省本级基础测绘投入经费有限,仅部分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实性较好,就全省国土范围而言,基础测绘资料已相当陈旧,部分图纸已经面目全非。沈阳、大连、盘锦三市基础测绘投入较大,成果情况良好,多数市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有待加强。从行业上讲,公路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石油、通讯等行业在测绘方面投入力度比较大。

3、教育科研

我省设有测绘专业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数量较多,为我省及全国培养了大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才。设置本科测绘专业的高等学校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东北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大学、鞍山科技大学等。其中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测绘专业历史较为悠久,教学科研力量较为雄厚。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农业大学高职院依托传统行业优势,学校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测绘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同时,省测绘局和多所高校合作,举办了多层次、多专业的成人教育进修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大测绘单位有针对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得到加强。我省恢复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以后,几十项测绘成果获奖,且成果科技含量提高较快。为我省测绘单位的发展和进入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4、测绘行业管理

我省测绘管理网络比较健全,省测绘局是全省测绘行业的主管部门,地级市均设有测绘管理机构,部分县也依法建立了测绘管理机构并履行管理职责。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测绘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管理的职责得到了明确。

二、辽宁测绘行业的发展趋势

1、测绘生产主体发展较快

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数量在增加,1990年前后我省测绘单位约280个,2000年约400个,目前已经达到近560个。同时,部分测绘队伍特别是以测绘业务为主的单位测绘职工人数增加很快,1990年时大约只有10家单位测绘职工人数过50人,现在则达到20家左右。目前,专门从事测绘工作职工人数超过100人有15个单位左右,其中,200人左右的有7个。随着现代测绘技术和先进的测绘仪器的发展,测绘生产率也大大提高。

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基本可以适应现代测绘生产的需要。目前,随着测绘队伍人员的自然更替和企事业单位的改革,仅熟悉传统测绘的技术工人的比例将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懂现代测绘技术、掌握熟练操作技能的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

2、测绘队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导向对测绘队伍影响很大。传统为资源普查和大型工矿建设服务的队伍前些年由于政策性原因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资源普查投入的加大,我省六大地勘行业的测绘队伍恢复发展很快。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队伍发展较快,如交通、石油、水利和海洋行业。伴随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组建的队伍异军突起,如为国土和房产行业服务的队伍发展很快,市、县两级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基本都组建了测绘队伍。传统模式下的国有事业和企业测绘队伍正在改革和转制,如大连市,民营测绘企业的发展方兴未艾,有些已经具备较大规模和较强的实力,已成为我省测绘行业的重要力量,目前辽宁经纬和大连九成两个民营测绘单位获得国家测绘局甲级测绘资质,还有一批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3、测绘市场发育趋向成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测绘市场发育趋向成熟。首先,测绘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近年来,除传统用户外,电信、公安、环保、金融等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产品的服务面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初步实现了测绘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民众和政府服务的行业目标,充分显示了测绘行业的重要性。市场操作在规范,较大规模的项目一般都进行了公开招标,部分项目引进了监理机制,检查验收和监督检验程序已较为完备。

4、测绘行业正在快速向地理信息产业转化

随着3S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测绘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测绘行业正在迅速向地理信息产业转化。传统的测绘生产主体模式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产品由模拟形式转为数字形式,大量的外业测量被室内地理信息采集所取代。地理信息的采集、存贮、加工和分发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概念。

全球定位系统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是美国军方在1973年开始发展的新一代卫星导航和定位军事系统,由分布在六个轨道上的21+3个卫星组成。民用限制使用。大约1983年开始用于解决大地测量问题。它的基本定位原理是依据用户和四颗卫星之间的伪距测量,根据卫星在适当参考框架中的已知坐标确定用户接收机天线的坐标。信号由卫星发出,基本观测值是信号由卫星天线到接收机天线的传播时间间隔,然后用信号传播速度将信号传播时间换算成距离。按照原理,只要同步观测三颗卫星即可交会出测站的三维坐标。

遥感RS(Remote Sensing)是不接触物体本身,用传感器采集目标物的电磁波信息,经处理、分析后,识别目标物,揭示其几何、物理性质和相互联系及其变化规律的现代科学技术。一切物体,由于其种类及环境条件不同,因而具有反射或辐射不同波长的电磁波的特性。遥感技术就是利用物体的这种电磁波特性,通过观测电磁波,从而判读和分析地表的目标及现象,达到识别物体及物体存在的环境条件的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 -ation System)是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支持下,把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及属性以一定的格式输入、存贮、检索、更新、显示、制图和综合分析应用的技术系统。它是将计算机技术与空间地理分布数据相结合,通过一系列空间操作和分析方法,为地球科学、环境科学和工程设计,乃至政府行政职能和企业经营提供对规划、管理和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回答用户提出的有关问题。

3S技术的集成,是GPS、RS、GIS技术的发展,并走向集成,是当前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在3S技术的集成中,GPS主要用于实时、快速地提供目标的空间位置;RS用于实时、快速地提供大面积地表物体及其环境的几何与物理信息,以及它们的各种变化;GIS则是对多种来源时空数据的综合处理分析和应用的平台。

“数字地球”:所谓“数字地球”,可以理解为对真实地球及其相关现象统一的数字化重现和认识。其核心思想是用数字化的手段来处理整个地球的自然和社会活动诸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并使普通百姓能够通过一定方式方便地得出他们所想了解的有关地球的信息,其特点是嵌入海量地理数据,实现多分辨率、三维对地球的描述,即“虚拟地球”。通俗地讲,就是用数字的方法将地球、地球上的活动及整个地球环境的时空变化装入电脑中,实现在网络上的流通,并使之最大限度地为人类的生存、可持续发展和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娱乐服务。

严格地讲,数字地球是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大规模存储技术为基础,以宽带网络为纽带运用海量地球信息对地球进行多分辨率、多尺度、多时空和多种类的三维描述,并利用它作为工具来支持和改善人类活动和生活质量。

三、高新测绘技术的发展现状

1、测绘技术快速发展,产品形式趋于多样化

“八五”以来,以全球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测绘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趋于成熟并在我国多个行业广泛投入使用,使传统测绘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我省自1990年左右 GPS应用于测绘生产以来,至今几乎所有的控制测量及部分工程测量都采用GPS完成,特别是RTK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外业测绘的生产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在我省应用较早,但基本限于省测绘局和部队系统测绘1/万以下比例尺地形图,1990年逐渐应用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至今除个别小范围地形测量采用地面测量方法外,城镇和线路地形测量均采用航测法。近年来,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获取已经很方便,我省测绘队伍利用遥感影像进行测绘的项目不断增多,米级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在林业和国土资源调查中显示了极大的优势,如美国陆地资源卫星影像和法国SPOT卫星影像。省测绘局今年在丹东1/万地形图更新中部分测区采用了SPOT卫星影像和上一代地形图的DRG数据测绘的方法。分米级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如快鸟影像在城市和工矿企业地图编制方面得到了应用。GIS技术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阶段,系列标准处于试行和制定之中。我省的测绘成果和专业应用正处于由电子地图向比较规范、功能比较强大的地理信息系统转化阶段。来自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实际需求的牵引,近期个别城市和中小尺度的专题信息系统已经建立起来。产品形式由单一的线划图变成了4D及其复合产品,表现形式由二维增加到三维。

2、测绘仪器和地理信息应用软件日新月异

经典航测立体测图仪和测距仪投入使用各自引发了测绘内业和外业的一场革命。全站仪的普及,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存储功能的大力提升,几倍地提高了测绘外业工作效率。而GPS特别是动态定位技术更是大大地提高外业测绘效率,并使过去看来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成为现实。在我国,以Virtuozo和JX—4为代表的全数字化摄影测量系统的研制成功,使我国航测领域步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它使航测内业的单一线划图变成了多种形式的数字成果。 1980年前后,我省仅有4家单位能做航测内业,而现在有将近20家。

目前,外业测绘仪器正朝着功能全面、存储量大、操作简单、坚固耐用、体积小重量轻,成本和价格低方向发展。1989年省测绘局直属单位仅质检站有一台徕卡TC1600全站仪,1995年换发测绘许可证时我省有全站仪的单位仅20余个。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各种型号的测量型GPS接收机接近400台,全站仪超过1000台以上,全数字化摄影测量系统近200套。我省对有关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方面还没有全国性的知名品牌,但对所应用的软件进行改进和补充的单位很多。

3、测绘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发展推动了测绘行业进步,提高了测绘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以GPS、RS、GIS为代表的高新测绘技术带动了包括测绘行业在内的整个地学领域的发展,而GPS和全站仪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测绘生产效率。如2004年省第三测绘院在一年的时间里就高质量地完成了大连市金洲区1080平方公里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项目,且数据达到入库前端,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在这方面,省内的仪器经销公司功不可没。各种品牌的仪器经过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销售价格已经进入微利阶段,而售后服务不同程度地得到加强。仪器经销公司当然是要挣钱的,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合理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同时,更需要做好服务,这从中得到实惠的还是消费者。

这种市场发展规律,已经决定了仪器公司和客户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成为事业发展链条上的上下环。有些仪器经销公司不仅保证仪器运行,而且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帮助生产单位解决技术困难,甚至与生产单位一道共同完成项目,现场进行技术培训和传帮带。

我国正处在全面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数字地球”的概念提出后,经过国家高层长时间的研讨将其确定为优先发展的国家战略。支撑数字区域建设的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性和建设的迫切性已经被科技界和众多产业界所共识。地理信息的需求急剧增大测绘行业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测绘或地理信息产业正在迅速发展。

四、测绘专业就业前景问题

1、测绘工程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简单介绍测绘工程专业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联系和区别。前者传统属于工科专业,后者被划入理科范畴。国家测绘局原副局长、中国测绘学会理事长杨凯同志就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关系是这样描述的:“测绘是地理信息产业建设的主体力量,地理信息是测绘现代表现形式。”测绘工程侧重于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实地测设,地理信息侧重于地理信息的可视化表达、空间分析与查询。当前,社会上对测绘印象较为久远而艰苦,对地理信息追捧过热。其实,由于基础课程设置相同或接近,两个专业在就业及就业后工作方面差别不大,相对而言,测绘工程专业就业可能还要好一些。多年来,两个专业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目前全国的就业形势

近几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增幅高就业形式严峻,就业压力大。官方统计数据,2005年研究生就业率为91%,本科就业率为82%,专科(高职)就业率为62%。而2006年中期新闻媒体披露的真实就业率约在50%。当然,由于调查统计的方法存在区别,数字可能存在一些波动,但就业困难是千真万确的,新闻媒体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道很多,其中在2006年6月“南方周末”用几个专版进行报道。国家高层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两难选择中2006年停止了继续扩招。就业难的压力暂时看不到减轻的迹象。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多年发布“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现在已经有6个省(市)提出了村村有大学生的口号。

3、测绘专业就业实际情况

测绘专业属工科类专业,测绘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基础行业,从总体来讲是一个服务性行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传统测绘外业成分比较大,工作比较艰苦,属于艰苦行业之列。过去测绘专业的学生很多闹过专业情绪。但目前来看,测绘专业应该是比较好的专业,属于朝阳产业的组成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来分析。第一,开设测绘专业学校的数量快速增加。目前高等学校是社会上需要什么,学校培养什么,从全国高校开设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学校数量来看增长非常快,从1985年的30所左右发展到目前的230所,地理信息系统被称为具有广泛发展前景的专业。第二,测绘专业毕业生需求比较强劲。从教育部2005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测绘类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在一级学科里名列前茅,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第三,随着高新测绘技术的发展,外业工作比例在降低,作业强度在减轻,总收入相对较高。如现在地形图测绘需要的野外控制点越来越少,由于GPS的普及应用,控制点多数布设在道路附近而不是为了通视专门设置在高山上。第四,测绘专业毕业生工作地点一般都在县城以上,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的环境下也值得考虑。

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移动定位等现代高新科技不断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测绘工作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构建“数字省市”的重要基础。因此,作为朝阳产业的测绘事业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