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资质办理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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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筑检测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建筑检测鉴定机构资质要求房屋鉴定测绘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房屋鉴定测绘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
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房屋鉴定测绘资质的技术设备、仪器。取得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建筑检测业务分类:
房屋检测业务范围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关系房屋质量的所有项目,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经受火灾或其房屋鉴定测绘资质他灾害的建筑进行加固设计、施工。办理租赁合同检测备案。
即对拆迁安置房和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特别是用作营业性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置的房屋,旅业和出租的房屋,须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鉴定条件的,不得安置、开业或出租。若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的,也应出具检测报告,如住宅改为办公、商业改为办公、工业改为办公等等。
灾后危房屋安全鉴定加固。对于经受火灾或者其他损伤的建筑进行损伤评估,鉴定房屋安全状况,并为保险赔偿及后续加固修复提供依据。
危房鉴定机构资质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要求:
1、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评定证书》。
2、从事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3、承担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位检测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有下列相应的技术能力或业绩:
(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2)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万平方米的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位检测。
4、承担地基基础加固补强工程的检测单位,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能力和业绩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
b.近三年内主持过不少于两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加固补强工程设计并已通过验收。
5、承担既有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工作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建设部核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资格;
(2)近五年内主持过不少于三幢新建工业厂房的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
(3)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的可靠性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6、从事危险房屋的监测与治理工作的技术力量较强并有相应管理经验的单位可申请开展危房监测与治理业务。
7、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开展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服务活动(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服务)。
8、从事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验室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1)建材中有害元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
(2)建材中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
(3)建筑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
(4)建筑材料中有机挥发物含量超标或有异味影响人体健康的;
(5)建材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污染物的。
(6)根据需要委托其它质检站协助进行材料分析试验的;
7、凡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产品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 人员要求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