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加气站需要什么手续
有好多啊,比较主要的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改委对加气站的立项批准,还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证,等等。你是要做天然气加气站吗?希望可以和你近一步交流。我是做加气站设备的。附上一份加气站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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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手续办理规定
1.1 加气站建设完毕,应该具备的建设手续如下:
1 前期手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立项批文(计委)、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
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
规划红线(规划局)、
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
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市建委审图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局)、
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甲方申报技术监督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2 后期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
营业执照(工商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房产证等。
1.2 加气站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1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
加气站的建设程序
加气站经营的压缩天然气是一种高压气体,因此加气站的建设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建筑,其建设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施工完成初验验合格后,经过政府方方面面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及出具的证明。
项目立项后,CNG加气站建设程序有:
一. 选址
公司应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市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1. 车用燃气管理部门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2. 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证;
3. 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 立项
1. 车用燃气事业部向建委提出建站申请;
2. 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
3. 建委批准立项。
三. 设计
1. 初步设计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向设计院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设备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定报告、安全影响评定报告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
2. 设计院做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平面图、单体结构、设备配置、工程水电工艺初设、建筑效果图、图纸说明以及补充说明;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其他一些规范;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初设审查: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设计院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 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及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5. 施工图设计:设计院据此设计CNG加气站工艺设计,总图、建筑、结构、水电、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具施工蓝图。
四. 报建
1. 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安评办理安全证书;
2. 初设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安评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线;
3. 规划办理规划许可证、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 建设
1. 办理土建、安装、水电供应、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 到质检部门办理质检委托书;
3. 到建委办理合同签证;
4. 组织施工。
六. 验收
1. 进行工程质检,出具质检报告;
2. 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具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在安评部门办理安全评定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
3. 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 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检验校定,并出具计量使用许可证;
5. 员工到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书;
6. 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 综合验收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8. 车用燃气事业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质监、设计院参加竣工验收;
9. 车用燃气事业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明;
10. 投产运营。
第一节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
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加气站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其具体流程见下表: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表
序号 项目流程 负责单位 取得文件批复名称 备注(送交负责单位文书
1 建设项目投资审核 投资或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项目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
2 规划意见 市规划局 规划意见通知书 投资报送请示
3 环评影响报告表 环评资质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立项批复
4 岩土勘探 勘探资质单位 岩土勘探报告书 总平面布置图
5 实测现状地形图 测绘资质单位 实测地形图 (包括光碟) 投资单位委托书
6 施工图设计 **工程有限公司 全套施工图纸
岩土勘探报告书 实测地形图 投资单位委托书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局 用地预审意见 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报告 实测地形图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管理方针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政工程管理规定介绍?
现阶段市政工程管理有哪些规定?以下是中国建设网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一、启动阶段
1、工程管理人员从项目的建设意图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报告),经经济发展局批复完成项目立项。
2、设计工作开展前,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统计,包括产权等有关情况,以便为后期工作打下基础。
3、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对项目工程地点进行工程测量及地质勘察,并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的报建程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审核后的地质勘察条件,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委托书,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5、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6、委托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7、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8、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按照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合同,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协调工程进地。
10、根据建设局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进行录像采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也留下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的一部分。
实施阶段
1、组织设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后将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设计单位变更或进一步研究。
2、组织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施工交桩。
3、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4、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
5、若施工单位提出更换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书面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文件。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每月组织工地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工程过程中的各种纠纷。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包括施工和设计方面原因造成 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处理,书面通知工程管理人员。
(2)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总监、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交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文 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局备案。
9、工程停工及复工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工程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1)未经检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 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盲目施工,已出现质量下 降征兆者;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三)经整改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由监理工程师请示建设局后,方可发出复工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0、工程投资控制
11、及时与建设局质安监检科联系,对砂石垫层、安管、闭水试验、回填土、结构混凝土、面层、苗木规格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要有质安监人员的检查。
收尾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
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工程报验单,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将验收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工程漏项,限定施工单位处理期限和再验日期,对验收资料所缺部分和错误之处限期补正。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提请工程管理人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建设局质安监科等单位,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
(一)初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正式验收 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参加人包括财政部门、市政中心(接收单位)、监理、施工、设计、质监、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由质监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工程才能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市政中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管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为财政预算,拨付市政中心(接受单位)。
3、竣工资料整理
(一)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及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竣工验收资料以现场监理工程师为主,协助施工单位整理,监理单位相关监理工程师配合整理,完成后由总监审核签认提交。
(三)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完成后上报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管理人员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将工程全部资料收集齐全,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五)竣工资料移交后,组织进行竣工决算。
4、工程竣工决算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认同的竣工图及工程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工程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工程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5、工程保修金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期时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由我局自行修复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证期满后,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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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