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现在已经没有国土资源部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了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的举报电话是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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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12336举报电话的整合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进。在整合期间,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地方12336举报电话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什么是自然资源部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
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参考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无证经营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一、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二、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工商部门属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三、拨打12315消费者权利保障电话投诉。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无测绘资质举报电话!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怎么投诉综合执法电话多少?
可以拨打12139电话进行投诉。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违章建筑等各个方面。目前国内已有20个左右城市在使用,效果不错。过去此类服务热线五花八门,14个行业就是14个热线,百姓记起来很不方便。
数字化城市管理呼叫中心系统热线服务系统是以一个特定号码12319作为电话接入的系统号码,集中受理停气漏气、燃气管道安装、维修;停水漏水;公交甩客;客运宰客;污水乱流,乱倒垃圾,道路、游园、公厕脏乱差;乱停乱放。
扩展资料
工作流程:
热线服务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城市房管、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容、市政、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行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的信息,市民通过12319电话、传真、网络将其需要的服务、投诉、建议接入到热线中心,中心受理人员根据本中心储存的有效信息,直接与市民沟通,解决处理市民来电。
2、对于需进一步落实的信息,热线中心接入市民相关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服务中心加工处理后,直接通过热线服务网络将此信息传递至相关责任单位的二级网络平台(包括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由二级或三级网络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同时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呼叫中心系统热线服务工作网络反馈热线中心,随后由热线服务中心回访市民,保证服务工作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9
住建局投诉电话965559
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方案的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丁级审批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咨询电话0436-6240758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758住建局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咨询电话0436-6240562 监督投诉电话0436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是多少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12336
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为 12336。省
级投诉举报电话由 12336 违法线索处理中心统一受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窗口办文等行政事务性服务工作。
1.负责厅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等对外业务申请的受理、登记、运转、督办等事项
2.负责办事人员有关业务办理的接待、咨询、查询。
3.负责对有关业务处室许可、审批、审核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通报。
4.负责受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5.协助做好土地、矿产等相关规费的征收工作。
6.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450016
联系电话:
采矿登记窗口: 0371-68108032
压矿审查窗口: 0371-68108039
勘查登记窗口: 0371-68108033
用地审查窗口: 0371-68108035
财务收费窗口: 0371-68108036
传真电话: 0371-68108041
扩展资料: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和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省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省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省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政策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事大厅
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举报)
(一)土地违法主要类型
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主要类型
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非法批准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
(2)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3)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咨询);
(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信访办邮寄相关材料);
(5)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监察局或部直属机关纪委邮寄相关材料);
(6)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7)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
(8)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财政等部门反映);
(9)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咨询:
土地咨询(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登记、执法监察等);
矿产咨询(矿业权规划、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流转、执法监察等)。
(10)其他部门:
林业部门(林地使用权、林权证、林木管理等);
测绘部门(测绘资质、测绘纠纷、地图管理等);
海洋部门(海域使用证发放、海域使用权纠纷、海洋环保、海域纠纷等);
司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包括立案、查封、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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