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测绘数据脱密资质的建设与使用管理测绘数据脱密资质,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测绘数据脱密资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档卖轮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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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五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任务与分工第六条 本市成立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测绘数据脱密资质:
(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测绘数据脱密资质;
(二)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确保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指导协调数字长春地理空间配陵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行信设总体设计方案;
(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三)组织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第十条 市保密部门、市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负责提供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标准规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三)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各目录体系应当包括数据类别、数据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第十三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自在统一的定位基准、数学基础上进行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等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抽取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数据子集,运行于政务网络,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运行于政务网络,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你好,我现在准备从研究所辞职考公务员,没有接收单位怎么办理脱密?
感谢关注。
如果你先辞职,也不需要找所谓的接收单位,你的档案转到哪里,你的脱密期就可以由你原单位委托当地保密、社保、公安部门共同执行。你可以要求单位将脱密期委托管理的函件分别发往上述单位。
个人建议你先备考,考完了出成绩,明基虚确被录用之后再办理调动碧锋困,这悔念样就可以到新的单位去执行脱密期。
如果你不辞职就没有时间复习,那就只能按照第一条来处理来。
试谈如何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做好地质资料服务
刘西滨
(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摘要 本文结合浙江省实际,介绍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在地质资料服务工作的上相关做法,即结合地方发展需求,以做好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社会化服务为核心,结合“双保工程”、浙江海洋经济区开发、省“751找矿突破工程”等重大项目,在自主开发钻孔基本信息清理查询系统和启动重要地质资料矢量化脱密来扩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方面动脑筋,做好服务,并简述了存在的问题及设想。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服务
如何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做好地质资料服务始终是广大地质资料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浙江实际,浅谈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服务。
1 开拓思路,进行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如何把握工作切入点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浙江省根据自身特点,努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
1.1 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提供地质资料专题集群
为配合浙江省第一个“国家规划建设区域”——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档案馆主动开展地质资料服务工作。通过对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有关馆藏地质资料进行梳理和提取,将各类地质资料进行集群,编制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区)成果地质资料简介》,并制作示范区核心区地质资料服务专题图《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地质资料分布检索示意图》,形成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地质资料服务工作汇编材料。主动派专人把材料赠送到水利、交通、渔业等各相关部门,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1.2 为本省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找矿地质资料专题服务
根据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地质找矿突破“751”工程,档案馆专门编制集群了凯氏与7个重点勘查区和5个老矿山工作相对应的基础地质和矿产地质资料包及检索图件,为浙江省找矿突破提供专门化地质资料服务。
1.3 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服务
2009~2013年,本馆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改变服务方式,做到按需求提供服务,已为695项重点工程提供5914人次服务,有多个项目是多次提供服务,最多达15次。
1.4 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好地质资料服务
除了做好专题和重点工程服务外,档案馆还积极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启孙芦好集中、突击、全程和无偿服务,如在开展的“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和“浙江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中,从2008年到2013年期间,在前期工作和二次收集、补充收集几个集中时间段内,先后分别无偿提供大量的资料服务,其中为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项目集中提供资料利用服务43次,达1039人次、2086份次、20984件次;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先后集中提供资料利用服务38次,计865人次、1735份次、17283件次。
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档案馆对编制好的重要地质报告检索图每年进行更新,用及时、直观的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
1.5 开发基础地质资料集成产品,构建服务新模式
档案馆高度重视馆藏成果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作,不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进行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通过近10年的努力,完成馆藏成果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作,实现了全部馆藏数字化。
为了更好地服务基层单位和用户,利用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成果,档案馆专门制作了一批基础地质资料光盘,将重要的区调资料集群成产品,经加密处理后提供给基层地勘单位资料部门为本单位服务。
目前,档案馆数字化地质资料的利用率占整个利用的悄带85%以上,已成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发挥的作用逐年加大。
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能力
2.1 开发钻孔清理数据查询系统,实现阅览室内网数据查询和扫描图件浏览
档案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了全省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和数据库建库工作。为了使钻孔清查的工作成果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2013年档案馆在电子阅览室系统中自主开发了钻孔清查数据查询模块,所有清查的23588个钻孔基本信息已进入系统,并完成钻孔柱状图等主要扫描图件的挂接试验,具有数据查询和图件浏览功能,可为利用人提供全省钻孔基本信息数据查询服务。
2.2 开展重要地质资料矢量化脱密
为了探索涉密地质资料的利用途径,档案馆从2011年开始,与省测绘部门开展合作,对已完成图文数字化的涉密地质资料进行重要地质资料矢量化脱密试验。通过测绘部门对档案馆提供的扫描图件进行地质要素抽取与公开地形套合试验,其中大部分比例尺的图件能够套合并抽取地质要素图层,进行涉密地质资料矢量化,达到用矢量化手段进行脱密的目的,试验基本获得成功,并取得成果。将涉密地质资料经脱密形成公共产品服务社会已成为可能。通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2012年底,省国土资源厅已正式下达重要地质资料矢量化脱密项目任务,目前,已着手进行系统开发、标准库建设、人员培训、规范制定等工作,之后将全面推开地质资料矢量化脱密工作。
3 借时借力做好服务
档案馆积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和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认真做好“两个平台”、“一个系统”建设和重要钻孔数据库试点工作,借时借力,促进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服务体系格局初步形成。
3.1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档案馆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组织的阶段性验收中,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是“省级示范点”唯一演示的分节点系统,收到了良好效果。
档案馆目前已完成8587档馆藏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2369档非涉密地质资料的导入,合计在线电子文件22798件。省厅门户网站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已与共享平台实现链接,可通过外网对用户提供平台服务。
浙江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已于2013年3月通过部信息中心的验收,获得优秀等级。
3.2 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
档案馆为监管平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开展监管平台工作配备了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工作,全力从各方面保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建设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档案馆对已建成的电子阅览室(2002年),进行升级改造,重新开发了“浙江省地质资料管理系统”,所有电子版的馆藏成果地质资料利用全部通过系统实现服务,各类用户普遍比较满意。
4 存在的问题及设想
4.1 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本省地质资料信息尚不能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仅举几个方面问题:
4.1.1 不重视地质资料工作现象仍有存在
有些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重项目轻汇交,没有把汇交工作当作地质工作的一部分来抓,尤其是对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法律法规意识有待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还未深入到地质工作的各环节之中。
4.1.2 原始地质资料管理不够到位
部分单位在地质工作中对原始地质资料收集、积累工作不够重视,导致项目结束后原始地质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不及时,由于原始地质资料的齐全完整性而影响汇交情况时有发生。
4.1.3 基层单位资料工作人才队伍需要加强
目前有些基层地勘单位的资料管理人员总体业务水平不是很高,对提高本单位汇交质量的业务指导影响力有限,项目单位从事汇交工作的人员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规范、制度和要求不了解,或多或少地影响地质资料汇交质量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地质成果的质量。
4.1.4 基层馆藏机构基础条件不理想
有些基层资料藏机构基础条件还不理想,人员变动大,信息化建设程度低,资料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基础保障体系有待加强。资料工作受人员编制、待遇、素质等条件的限制,难以深入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
4.2 设想
4.2.1 继续完善地质资料服务相关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
要突破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仅局限于资料管理部门的观念,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上实现地质资料管理上的突破,使资料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项目展开和管理的各环节之中,促进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以期较大幅度地提升地质资料管理水平。
4.2.2 提高人员素质,开展培训指导,加强汇交监管
随着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工作的力度加大,提高地勘单位地质资料工作人员和项目有关人员的汇交工作业务素质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强对基层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依托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定期开展对地勘单位基层项目工作人员的地质资料汇交培训,规范汇交的地质资料,用建立储备地质资料汇交的人才队伍来较大幅度地提高汇交质量。依托汇交监管平台,做好对全省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通过对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提升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和省级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工作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的功能,加强地质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4.2.3 稳定基层单位地质资料工作队伍,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
要稳定地质资料工作队伍,充分认识到地质资料工作是一项有一定技术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积累的工作,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地质素养和信息化工作能力。因此,要保持地质资料工作人员队伍基本稳定,而且各单位要加强对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为地质成果的最终表现形式的功效,更好地服务地质工作。
5 结语
我们只是对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如何做好地质资料服务工作进行了初步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地质资料服务工作只有开始,永远在路上,尚需我们不断改进和努力,继续探索。
公司未获得涉密资质期间离职是否算脱密?
如果是申办期间,已经把你定成涉密人员并报备,那就你离职必须按照涉密人员办理,执行脱密期
脱密期是什么意思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的特定时间。
《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加强对离岗离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保密管理和辞职退休纪检监察干部的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主核裂猜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密人员提出保密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本身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围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所做的工作,必然会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此,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管理,既要严格防止在职在源猜岗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也要严格防止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规则》第六十七条对在岗在职监督执纪人员提出了保密要求,本条第一款主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保密要求,从而实现保密管理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根据纪检监察工作密级范围相关规定,涉密的“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要根据其工作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情况确定其脱密期,脱密期一般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与本机关、单位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对处在脱密期的涉密人员的管理,要区分不同情形:一是涉密人员离岗(离开涉密工作岗位,未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二是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其他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三是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保守工作秘密,既是法规要求,也是政治觉悟,是考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志、政治定力的重要标准,而且这种考验和检验是长期的,要做到贵在坚持、始终如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保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对涉密岗位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即使离岗离职也要严格保密要求,确保工作秘密不因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让保密责任与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始终如影随形,确保不出问题。相关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要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部门改型和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当受到严格监督。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甚至有的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资源,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仅要对其在岗在职期间的行为加强监督,也要对其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其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廉洁纪律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作出明确限制。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要给予相应处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根据现有辞职、退休后从业的相关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纪检监察干部在辞职、退休3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可不受约束;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对于如何把握“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督执纪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只要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有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请示报告、经过审批。如果审批同意后,则可以从事,否则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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