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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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3、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
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5、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6、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
1、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
2、将第六十五条中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修改为:“责令其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拒不拆除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自2001年2月1日起,四川省的18件地方性法规和原重庆市的8件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至此,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已全部停止适用。本决定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4、成都市、重庆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由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5、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6、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
1、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测绘资质申请停止执行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测绘资质申请停止执行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消防技术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测绘资质申请停止执行: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测绘资质申请停止执行: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3、注测绘资质申请停止执行:本条中关于“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的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4、注:本款中关于“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构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5、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请问谁有近期的德阳市中江县土地安置补尝办法?我现在是被拆迁户,想看看...
1、一般情况下,德阳市的企业拆迁赔偿标准通常如下:房屋价值补偿。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_,所以拆迁安置。结合型补偿。
3、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4、要根据你们当地政策来决定。你可以搜索你们当地的征收补偿条例来看看。 农村土地征收 赔偿标准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构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
1、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止执行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3、删去《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提出申请,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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