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广东,以及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有多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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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测绘资质新办理乙级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关于人员和仪器的要求,要看你申请的测绘业务范围:
比如工程测量乙级资质,要求: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仪器要求如下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测绘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标票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定期进行更新,重点地区和大中城市5-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15年更新一次。
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应统一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基础测绘实施的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九条 地籍测绘工作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第十一条 凡进入测绘市场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条件,取得与测绘任务相适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申领《测绘资格证书》,需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测绘资格证书》。
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前款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测绘前应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已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前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任务的,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到我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接受测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者与我省有关单位合作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测绘前向我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批准文书。第十五条 凡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按国家《关于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办理航空摄影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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