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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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的单位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向谁提交申请

根据《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申请测绘资质,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022年最新的测绘资质怎么办理?申请条件及人员要求有哪些?

申请测绘资质的条件不由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我当地政府决定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因此香港测绘资质主管部门,如果想了解标准和正式的申请条件,一定要到资质权威机构的官网查找相关标准。申请测绘资格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测绘资质。通俗地说,就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测绘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依法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或者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每个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是申请的专业越好,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太多的话会增加公司的维护成本,额外的专业无法给公司带来价值,得不偿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专业,可以重新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从事兼职工作。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学历或者测绘职称。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二名和一名。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低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测绘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

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单位申请—市代理初审—市代理受理—市领导调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审核—省主任审核—省代理证书总的时间在2-3个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测绘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升级。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