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应急救援船手续怎么办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个人救援证办理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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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及电子版。
2、《应急救援员鉴定计划表》及电子版。
3、学员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凭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4、学员从业经历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含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员小2寸(3.5*4.5)免冠彩色证件照三张。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最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做测绘勘察工作需要什么资质?
看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你是做哪些业务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如果是工程测量业务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的话,看是设计业务还是简单地形图测量业务,一般普通的测绘资质乙级就可以了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了保障沿海通航水域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的航行安全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及时开展应急扫海测量(以下简称扫测)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准确测定航行障碍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应急扫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扫测是指为保障通航安全,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所在水域进行紧急海底全覆盖扫海测量。
第三条 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安全、快速、科学、准确的原则。
应急扫测管理应遵守统一管理与分海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海事局统一领导下,由天津、上海和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海事局)分别负责各自测绘辖区内的应急扫测管理工作。
应急扫测任务由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以下简称海事测绘部门)承担或中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多个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承担。
第四条 应急扫测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测绘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 海区海事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应急扫测机制,制定应急扫测程序,保持快速高效反应能力。
应急扫测程序应包括反应时间、人员与设备配置要求、各方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应急扫测工作是海事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分支局以上海事局(以下简称为当地海事局)的统一指挥。当地海事局应为应急扫测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启 动
第七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海事测绘部门接到中国海事局命令或当地海事局的要求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扫测程序,组织扫测人员和仪器设备,赶赴事件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将启动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为保持快速有效反应能力,当地海事局应向海事测绘部门提供如下书面信息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
(一)扫测目标(如沉船)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尺寸、船型、装载等;
(二)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沉没时间、航速、航向、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气象条件(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等;
(三)事件发生海域的地理信息,包括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
(四)渔民或船员提供的信息,如漂浮物打捞位置、船舶溢油源头位置等。
(五)其他有助于扫测的`据报信息。
第九条 海事测绘部门应根据当地海事局提供的事件现场情况和要求,明确扫测范围、技术手段等,制定应急扫测方案。
第十条 当地海事局应根据扫测方案发布扫测航行警(通)告。
第十一条 当地海事局负责扫测海域的警戒巡逻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提供扫测船舶、潜水人员和潜水设备等。当扫测要求和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海事测绘部门沟通。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海事测绘部门及其所在海区海事局应及时做好应急扫测的信息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海事测绘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做好扫测前的仪器校准、安装等准备工作。仪器安装应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扫测船舶的安全由船舶提供方负责。当扫测计划危及船舶安全时,船舶指挥人员可暂停执行扫测计划并及时上报,同时根据情势做出妥当处置,确保扫测船舶和扫测仪器的安全。
第十五条 扫测过程中,海事测绘部门应与当地海事局保持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扫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执行,并及时判读、分析测量数据,编写技术报告,绘制相关图纸。
第四章 终 止
第十七条 扫测结束后,海事测绘部门应及时对扫测目标的位置、最浅水深等相关信息做出明确结论,编写报告并提交给当地海事局。
第十八条 当地海事局根据扫测结论,决定是否终止应急扫海工作。
第十九条 若按照第一次制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测量而未达到预期目的,则由当地海事局决定是否启动第二次应急扫测方案,直至终止扫测。
第二十条 终止扫测后,海事测绘部门将扫测结果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扫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一条 海事测绘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测绘收费标准计算扫测费用,当地海事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收取。
在应急扫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船舶费用等)也应列入扫测费用中一并收取。
第二十二条 责任方不明确或责任方没有能力承担扫测费用的应急扫测,发生的费用由海区海事局负责,并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发布的原《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海事应急测绘启动情况上报表
应急测绘名称
任务来源
任务概况: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时间: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2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
(一)有法人资格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水上救援应急测绘资质: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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