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全文(2)

1、二)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三)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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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3、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规定是: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5、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6、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