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编制临河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十四条 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自治州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其中省级经济开发区(含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小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承担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拨付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省辖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第九条第七款所称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下列地区的详细规划:

(一)城市行政机关、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港口、城市出入口;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区;

(四)工业区、仓储区、多功能综合区,以及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在大城市的市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工业项目;同时积极发展卫星城镇。鼓励新建、扩建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选址定点。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建设独立的工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新区,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宁石高速收费标准

 一型0.33元每公里二型0.66元每公里三型0.97元每公里四型1.80元每公里五型2.00元每公里一型车:1-7座(含7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二型车:8-19座(含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20-39座(含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五型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各省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全国主要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1、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型号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小型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0.25中型2.5吨以上至7吨以下(含7吨)货车,7座以上至28座以下(含28座)客车0.45大型7吨以上至14吨以下(含14吨)货车,28座以上客车0.60特型14吨以上货车1.202、沪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6座以下小型客车(包括6座)0.40中型客车6座至20座(含20座)、小型货车2吨以下(包括2吨)0.60大型客车20座至50座(包括50座)、中型货车2吨至5吨(含5吨)0.80大型客车50座以上、重型货车5吨至10吨(包括10吨)1.00重型货车10吨至20吨(包括20吨)1.20特型货车(20吨以上)1.60附注:1、客车种类以座位数目计算为准。2、货车种类以登记最高载重量划分。3、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5元。3、四川省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折算载重吨位(吨)公路通行费(元/车公里)龙泉山隧道通行费(元/每车次)10座(含10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10.325.0011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至3吨(含3吨)货车20.648.00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41.2816.0050座以上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7.52.4024.00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12.54.0032.0015吨至25吨(含25吨)货车17.55.0048.00为有利于操作以加快车辆时站通过速度,仍然按上表标准和“将元位作三舍为零四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处理,每车次应收费三元及低于三元的一律按五元计算”的办法编制“车辆通行费各收费站区间收费标准表”,各收费站严格巧首亏按“区间标准表”所列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4、合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客车(附注2)小客车(19座位及以下)0.30中客车(20至40座位)芹没0.60大客车(超过40座位)0.80货车(附注3)小型货车(2.5吨及以下)0.30中型货车(2.5吨至7吨)0.60大型货车(7吨至15吨)0.80特大型货车(15吨至40吨)1.50超大型货车(超过40吨)(附注4)1.50附注:1、最低收费为人民币4.00元,不足人民币1元亦按人民币1元计算。2、客车种类按座位数目划分。3、货车种类按登记最高载重划分。4、在一九九六年以前,超大型货车的登记最高载重量超过40吨,每超重10吨须每公里额外缴付人民币5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每超重10吨须每公里额外缴付人民币10元。5、河北省京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型号货车客车收费标准(元/区段车次)小型小于1吨小孝神于10座15中型大于1吨小于7吨大于10座小于28座25大型大于7吨小于14吨大于28座40重型大于14吨小于20吨50特大型大于20吨0.05元/吨公里6、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摩托车0.225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说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锅炉车、军车。7、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路段全长133Km)通过区间路段收费金额(元)车型分类大耿家至肇东肇东至承平承平至安达安达至卧里屯全程收费标准(元)费率(元/车公里)小型车2吨以下载货车辆19座以下载客车辆20201010600.45中型车2.5吨至7吨载货车辆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404015151100.83大型车7.5吨至14吨载货车辆40座以上载客车辆505020201401.05特型车15吨以上载货车辆606020201601.208、浙江省现行车辆通行费率分类标准通行费=车次费+(里程费*里程)车次费(元/辆次)里程费(元/车辆公里)20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50.40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100.80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151.20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货车201.6020吨以上及50吨(含)以下货车252.00

S21阿乌高速公路已于12月25日通车,为确保S21阿乌高速公路与相联通的G3014线,按期完成封闭式并网收费,确保道路平安、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S21阿乌高速公路实施全程双向移动测速(一)移动测速路段S21高速公路0公里至237公里路段(二)限速值大型汽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小型汽车限速12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三)2021年12月25日零时起,福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移动测速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请广大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车速,平安出行、文明出行。二、S21阿乌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夜间双向交通管制(一)管制路段S21阿乌高速公路全段双向管制。(二)管制时间2021年12月25日起,每日晚19:00至次日早8:00。(三)管制措施交通管制期间,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并根据交通标识标志通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