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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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城乡规划编制应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城乡规划编制应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城乡规划编制应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百考试题%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城乡规划编制应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

3、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加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态绿地的建设,市区绿化用地绝对不能侵占。同时加强城市外围地区生态绿地系统的建设。

4、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把解决水体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六)正确引导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和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如果编制城市规划与自然环境相违背,不遵循历史规律,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始终是要遭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的,所以遵循这三个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扩展资料:

与编制城市规划原则容易混淆的是城市规划原则。城市规划的原则有五项,包括: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原则和社会原则。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规划 (专业学科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