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大法宝”力推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人民网郑州10月8日专电(记者郭芳)作为粮食大省的河南,实施“中原经济区”建设势必会有一定的土地压力。如何实现保红线、保增长、促发展成为难题。对此,河南在探索中实现创新,用科学规划、集聚运作、循环发展三大法宝,力推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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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划保实力,破解土地发展难题

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规划工作会议召开,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三个规划的统筹推进和协调衔接,成为中心议题。

郭庚茂省长在讲话中指出:“要特别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切实做到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实现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总体的科学布局。”

副省长张大卫说:“三个规划的统筹编制实施,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全省上下达成了共识,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三个规划的编制实施必须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体现城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要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确保三个规划在空间上实现精准重叠。

近年来,河南省让科学规划土地的理念深深植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心中,并确立了土地规划是各专项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规划无缝衔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启生认为,土地规划权威地位和基础作用的理性回归和全面确立,根本原因源于资源瓶颈和科学发展的双倒逼机制。他说,近年来,河南省国土厅为规划利用好耕地,主动提出在河南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编制了《国家粮食战略工程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规划纲要》,主动提出要使粮食年生产能力到2020年由目前的1000亿斤稳定提高到1300亿斤,这样河南就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地区。这是河南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郑重承诺,也充分体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坚定决心。截至2008年底,河南已经连续1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200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分析,河南省耕地面积稳定在1.189亿亩,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034亿亩;耕地质量总体上讲有所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从2006年到2008年粮食产量连续3年超千亿斤,2009年夏粮生产又喜获丰收。这与河南严格保护耕地是分不开的。

目前,河南省正以创建国土资源的集约节约模范县(市)活动为契机,进入市、县、乡纵深推进和全面实施的关键期。

集聚运作保潜力,破解产业集聚发展难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产业集聚区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用地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这样的形势下,确保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就成为工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不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加快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河南省用集聚运作破解产业集聚发展难题,确保工业集约节约发展潜力。

示范典型带动,政策强力引导。河南省郑州巩义市回郭镇普通铝板带箔加工产业集聚区,在工业急需发展和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紧张的形势下,用很短的时间便发展成为目前以铝加工、电线电缆为主导产业,入驻法人企业186家,其中产值超亿元企业27家,拥有明泰、永顺、万达、鑫泰4个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铝加工龙头企业,铝板带箔产量占河南省的45%左右,占全国的21%左右。其中,电子箔占国内市场的近90%,PS版基占45%,空调箔占30%以上的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普通铝板带箔加工基地。2009年,该区实现工业增加值52.5亿元,销售收入20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9.03亿元。今年上半年,实现工业增加值20.5亿元,销售收入12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7.5亿元,引进内资1.36亿元,出口创汇6440万美元。

产业集聚运作的巩义样本,让河南省找到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破解资源瓶颈的有力“抓手”。这个“抓手”用好,既可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全省用地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又可以减少科技、高附加值产业初期投入的风险,降低企业资源利用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优化产业布局。

为推动工业区集聚运作,河南省国土厅多措并举,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一是全面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支撑。统筹安排中心城区以内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在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时应当与我市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高标准进行统筹规划。在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时,结合建设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建设用地计划,有利于土地的及时报批、及时征收,提供土地保障。二是多渠道争取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将产业集聚区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切块下达。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拆旧区的方式置换用地计划指标,周转到产业集聚区建设上来,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报批土地的,不受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即时受理报批申请。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加大保障力度。落实联审联批、“绿色通道”等机制,实行集聚区项目手续全程代办,使客商“零接触、零距离、零等待”,管理服务实现无缝对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服务重点项目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审联批工作。四是强化约束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高水平发展。凡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功能布局安排项目,凡不符合主导产业布局的项目一律不准入驻产业集聚区;对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低于1亿元的一般工业项目、低于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不予单独供地,全部入驻标准化厂房。原则上除安排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外,严禁进行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鼓励将生活服务设施安排在老城区。五是完善激励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高标准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可以利用新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系列不断完善、细化、可操作性渐强的措施的实施,为河南省产业集聚建设异军突起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全省一盘棋整体推进。事实证明,政府主导推动产业集聚运作,为发展中的河南提出了新的命题,也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多年来,河南产业集聚运作越来越“标准”、“规范”,规模不断突飞猛进。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省已建成产业集聚标准化厂房2314万平方米,节约土地50%以上,有效地确保了工业发展的潜力。

循环发展保动力,破解矿产资源有限难题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开展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河南的矿产开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演绎了一曲壮丽的凯歌,尤其在实行循环经济方面,更是走在了全国前列。

“金城”灵宝,众所周知。过去,小秦岭地区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灵宝市抛出了三招杀手锏:第一招是整合,把原市属13家企业整合为3家:黄金股份、黄金投资、金源矿业,全面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第二招是加强资源的回收利用。从单一的黄金产业链发展到黄金产业链、铅业产业链、铜产业链、硫铁化工产业链四条产业链。第三招是制定《小秦岭地区生态环境及重建规划》,筹资上千万元,采取筑坝填石、覆土造田、植树种草、建设重点工程等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矿山环境。

此外,充分利用资源,把矿业循环经济作为重头戏。9月28日下午,灵宝金源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姓李的负责人介绍说,该公司的资源是硫铁矿,一期工程主要是利用硫铁矿石里面的硫铁,用来生产硫酸和化肥,除了硫铁,硫铁矿里面还伴生有少量的金、银、铜、锌,含量很低,这个在一期工程里被无情忽视的金属却成了二期工程的宝贝,将被运送到多金属综合回收生产线中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循环经济就是要从生产工艺环节把所有能利用的资源包括废渣全部利用完,榨干吃净,且不污染环境。”金源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姓负责人如是说。

循环经济有效避免了对资源的粗放型利用,进一步挖掘了资源的利用潜能,有力地推动了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