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外国、华侨、香港、澳门企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6年3月24日发布的《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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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建筑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3、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是指对建筑行业中的资质等级、证书颁发、审批程序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这些规定由国家建议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需遵守。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