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乡镇规划上半年工作总结

时间过得真快,一段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坚强走过的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实则来之不易,为此要做好工作总结。我们该怎么去写工作总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乡镇规划上半年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乡镇规划上半年工作总结1

上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县城“一体两翼布局”的总要求,坚持分区规划、成片改造、规模建设、注重风格的特色发展方式,认真落实我县20xx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上半年完成情况如下:

一、加快编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体系。

(一)完XX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20xx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文本编制、专家认证。20xx年上半年已完XX县人大、政协的意见征求和公示。

(二)加快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为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重复建设。督促县供水部门、城投部门、电力部门完成了给排水专项规划、电力专项规划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三)城乡统筹,编制乡镇控制性详规。

组织参与了《大黄桑生态文化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已报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审查通过。

二、围绕重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审查工作。

(一)按照“一区两带三园四路”目标,完成重点工作。

1、坪溪新区。主要完成了:①坪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②长坪路(坪溪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③坪溪村村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包括长坪路拆迁安置户)设计。并完成了长铺乡人民政府、坪溪村村民代表对安置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工作。

2、枫香新区。主要完成了:①枫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②枫香大道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征求了专家意见(XX市规划局、交通局、住建局等有关专家),并已报经县委审查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3、沿河西路旧城改造及巫水风光带。主要完成了:①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安置房)已开工,多次参与督促规划实施。②巫水河景观风光带规划的技术审查。

4、栗冲片区。完成了栗冲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征地蓝线图的核发,完成了栗冲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图)的调整工作。

5、大寨片区。完成了思源学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规划蓝线图的核发,并完成了大寨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6、大公坪片区。完成了大公坪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蓝线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正在核发阶段。同时完成了民族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批工作。

7、武靖高速征地拆迁集中安置点规划。为确保省重点项目武靖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完成了长铺乡沙田村、袁家团村等武靖高速征地拆迁安置点规划方案,并已报请今年第2次县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二)关峡湘商产业园工作。

1、完成了关峡及湘商产业园3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量。

2、完成了湘商产业园的2.5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关峡苗族乡集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3、完成了县水泥粉磨站的`选址、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控制图及土方平整测算;

4、参与园区电力、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设计。

(三)建设美丽乡村工作。

完成了黄桑坪溪村新农村(生态移民)规划XX县城大寨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多次现场测量,指导规划实施。

三、确保规划落地,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及监管工作。

(一)县城区

1、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条件许可及用地范围(蓝线图)核定。

①一路一桥(腾家园路)。综合武靖高速绥宁连接线变更设计方案,委托专门设计单位对长征路、滕家园路、武靖高速连接线(长滑路)等三路交叉工程完成了专题研究、交叉规划方案。确定了滕家园路(省道s221改道)及安置地的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

②大寨新农村建设、思源实验学校拆迁安置、坪溪村预留发展用地。分别完成了大寨村新农村建设、县思源实验学校拆迁安置和坪溪村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的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工作。

③水泥厂退二进三项目(县城物流园)。完成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核发。

④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完成了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及拆迁户安置总平面规划。

2、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建筑布局(红线图)核定。

①保障房(棚户区)项目。完成了县城工业路保障房、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河运队项目区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②水利项目:完成了县水文站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③学校项目。完成了长铺三小综合楼等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④工业项目。完成了县袁家团工业园内天冠宏泰生物热能项目的选址、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厂区总平面布局规划的技术审查。

⑤市场项目。完成绿洲市场改扩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乡镇规划上半年工作总结2

一、 工程建设主要工作

(一)镇内主要交通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1、投入120多万元的XX镇长塘排洪桥开工建设,截止6月中已完成下部桩基础施工。

2、投入230多万元的XX镇冈宁村委会友谊桥重建工程开工建设,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

3、投入350多万元的XX市县道X531线(K16+721~K20+221段)路面改建工程开工建设,正在进行前期施工准备工作。

以上工程建设将使镇内交通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整体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各项民生实事工程稳步推进。

1、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投资25万元完成XX镇茅莲梅岗村至六家桥村道扩宽工程、投资18万元XX镇联兴村委会社背新华村村道拓宽工程,进一步改善村道通行条件。

2.投资60多万元完成XX镇旧高铜线道路亮化、投资300多万元完成XX大道升级改造、30多万元完成高铜线廊道整治、100万元完成中开高速和安里出入口周边环境整治等市政工程,镇容镇貌逐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需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完成。

三、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加快谋划20xx小城镇建设,加快推进推进长塘排洪桥、冈宁友谊桥、县道X531线(K16+721~K20+221段)路面改建工程,确保年内按时按质完成。

2.加快XXXX镇下洞村道路(侨汇里至台开快线路段)拓宽工程、XX镇文华体育公园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狠抓工程质量,确保按时完成。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工作计划

1、深化和完善城镇规划体系

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城乡统筹规划标准,研究制定我市城乡统筹规划标准体系,抓紧编制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工作。

2、抓好“一心、三线、五点”城乡空间规划

遵循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律,统筹规划建设。一是抓好城市核心区内搞好城市重点项目规划。二是围绕国道线、省道线和长城旅游公路沿线,抓好小城镇建设规划编制。三是围绕旅游项目建设,自然风景区以及农业旅游观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建设规划。

3、切实做好旧区(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时完成旧区(城中村)和住房建设规划,确立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合理安排旧区(城中村)改造进程。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住房项目建设比例、规模和布局,重点规划和发展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4、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

抓紧完成供水、排水、道路交通、供热和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加快消防、市场、环境卫生、中小学布局、居委会布局、商业网点布局、抗震、防洪规划编制步伐,认真开展燃气、电力、电信、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利用,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

5、突出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控规编制计划,加快编制工作进度,突出抓好重点开发建设地段,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严格依据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6、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提升城市品位

深入研究我市的自然景观,准确把握特征,精心构思市区形象,使项目布局、街区设计和重要建筑设计融合自然特征、历史文脉和现代文明。突出抓好城市总体设计、城市道路景观规划,新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及周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体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新汽车客运南站、第四中学和第四实验小学的规划设计以及城市的绿化、亮化、美化设计。

7、抓好建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编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进程,以市域和乡镇域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

概念性规划和总规,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

概念性规划和总规

,

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

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

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

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

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

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建设用地性质,

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并指导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概述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

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镇总体规

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

实施规划管理的依

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

划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要求

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

化遗产、

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

妥善处

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基本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

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

界线(蓝线)等

四线

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结合城

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

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

提出规划

控制要求和指标。

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

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

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分期、分批地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分期、

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

旧城改造地区、

近期建设地区,

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

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

图表、

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

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分图图则,规划说明及

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

纸比例为

1/1000

——

1/2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

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

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批准与备案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审查会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公开公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档案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修改程序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2、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Concept Planning) 在国外比较常见,它不是规划层次系列中的某一层次,而是在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概念规划。但是,由于概念规划侧重于发展方向和各学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作出详细的规划设 计,因此多出现于城市的、社区的或局部地带的层面和规划范围。

概念规划强调对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进行简化,区分轻重缓急,注重长远效益和整体效益,对城市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专题的研究。如从国家、区域的角度对城市的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探讨,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发展战略等,以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变化和决策的要求. 概念规划的编制要求更灵活和富有弹性.

2、概念规划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新加坡、美国(概念规划)、英国(结构规划)、香港(发展战略)、波兰(城市与区域规划)。

概念规划简称“概规”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规划,它强调的是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属于一种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 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化、指导和协调发展与建设。

中国:2001年1月,广州完成了中国第一个城市总体发展概念规划。 概念规划的涵义: 赵燕青(2001):概念规划是一个横跨经济与空间的规划,内容涉及部分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包括总体规划大纲阶段的主要工作。 张兵(2001):概念规划是表达城市与区域在较长阶段内的整体发展方向,以指导当前行动的整体框架,注重的是工作方法。 王蒙徽(2001):概念规划是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的规划,侧重发展方向和各科学的综合平衡。

顾朝林:是城市与区域规划的一种类型,尤其注重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研究城市与区域的发展方向、空间总体结构、城市功能定位等重大问题,涉及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城市与区域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源: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内容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基础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依据:

4、总体规划

名词定义

总体规划定义:为整个社区或地区开发所作的综合性文件。包括图件、说明书和表格。

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

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城市总体规划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局和全面安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5、概念性规划和总规,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概念性规划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概念性规划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规划,它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属于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 1. 概念性规划的内容

一般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规划区域的资源和客源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规划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旅游产品的开发方向、特色和主要内容;提出规划区旅游发展的重点项目,强调策划的创新、个性和特色;提出相关要素发展的原则和方法等。从而在宏观层面上对规划区的旅游发展勾勒理想蓝图。

2、旅游规划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971-2003《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规划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旅游(业)发展规划,另一大类是旅游区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概念性规划是属于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概念性规划并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更在乎理念的创新和前瞻性,是一种思维方法在规划上的应用,渗透于规划的各个环节之中,脚踏实地、立足现实、展望未来的工作。

概念性规划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提法,它更不受现实条件的约束,而比较倾向于勾勒在最佳状态下能达到的理想蓝图。他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3、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

答: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由概念到表象的过程。

以景区大门为例:

在总体规划中,只是用文字简要描述大门的风格、大概位置等,没有大门的图纸;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说明大门的位置、形状、尺寸、颜色等,并制作大门轮廓的示意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大门的细节如材料、花纹、文字等都涉及到了,并会制作大门的标准图纸,图纸上看到的大门与以后造好的大门几乎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的大门图纸再经过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后就会出现真实的大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年限吗?比如总规有20年的有效期,控规有吗?

没有年限,但是应该不能超过总体规划的规划有效期,因为总规是上层规划,过了20年,总规都变了,控规肯定也要跟着变。\x0d\x0a\x0d\x0a根据最近建设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x0d\x0a\x0d\x0a“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x0d\x0a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x0d\x0a\x0d\x0a控规可分批、分地段编制,所以控规年限不固定,但有效期应该不会超过上层次法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只能小于或等于这个数。

城市道路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是由上传的:“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