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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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流程

2、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流程

3、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流程的《审核意见书》,

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流程他直接责任人银洞枯员依法给予颤大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锋洞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具体细节流程是怎么走的?

2021年城乡规划资质乙级已经允许升级为甲级城乡规划资质了,那么你知道乙级城乡规划资质升级为甲级城乡规划资质有什么要求吗?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