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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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一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两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更新设计招标结束后 下一步又是什么

城市更新设计招标结束后下一步要结合实际考察学习完成规划工作。

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公开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工作,下步将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将依据规划设计任务书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基础调查,深入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理论政策经验,衔接空间总体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

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十七条 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