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的问题

关于城市规划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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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市规划成为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色分化。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政府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注册城市规划师**分三大类

一、注册政府部门的规划师**

据了解,政府部门的规划**是担当着两方面的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是城市规划领域和运用城市规划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管理者。他们是行政管理体系与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之间的桥梁,有的更是专业技术领域的行政决策者。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

二、注册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城市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期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但显然,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并且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因此城市规划的编制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不仅要实施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而且其编制成果也将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政府的政策和作为政府管理的一句,因此具有极强的政府行为特征。这是规划编制机构与其他咨询机构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区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的重要方面。但也应该看到,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的科学的基础之上。

三、注册研究和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从事着与城市规划相关的研究和咨询工作。这种研究和咨询工作于规划编制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要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成果并不会直接作为法定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执行。因此,在相当程度,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也在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与前两种注册规划师**相比,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批判性和对合理性的追求,因此也就更具有社会改革的动力和热情。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可能为不同社会利益代言,其所代言的往往是受人所托,二并不完全是自身机构的。他们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代言而参与到社会利益的协调过程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城市规划师**证书管理怎么进行

众所周知,所谓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相关考试后获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关技术的人员,像其他证书一样都可以选择**,那么城市规划师**证书管理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来探讨。

据了解在**注册过程中,证书的管理一般分为三个方面,分别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城市规划师与经济师**等都一样。

初始注册:

一般而言,在我们通过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后,并取得相关合格的的证书,自身没什么违法违纪行为,身体也没什么大的毛病,对参加工作没有任何影响。这个时候就需要自身所在单位批准,并由自己申请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这周期跟建造师都一样,都是三年

延续注册:

而延续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师**注册3年结束后,假如还是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需要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这个需要我们大家注意千万不要因为什么原因忘记,不然影响是很大的。

变更注册:

所谓变更注册就是我们城市规划师在相关期间内因为退休了或者想到其他别的单位了,或者单位改制什么的,重大的工作调动什么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改变原来的注册登记,进行变更注册重新登记。

当然,这三个注册都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够越级或者捣乱顺序,我们在实践的操作中也需要大大注意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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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城市规划实施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活动之间协同行动,提高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决策质量,推进城市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1、政府部门的规划师

担当两方面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

2、政府部门的规划师作用: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角色,就是要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运用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手段,执行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政策,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在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的过程中,运用城市规划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各类建设的规划管理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仲裁,维护社会公平。

3、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其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作用:公正、公平地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4、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研究与咨询的工作与规划编制机构的工作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主要并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的成果并不会直接被作为法定性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执行。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与咨询机构的工程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与前两种规划师——政府部门和规划编制机构的规划师相比,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中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的批判性和对和理性的追求。

5、私人部门的规划师

这里所指的私人部门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机构,他们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有非常明确的利益诉求。

在私人部门中的规划师,首先是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言人,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与政府部门、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其所代表的机构谋求最大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私人部门中的城市规划师对公共利益就无所作为。首先,私人部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有助于规划师担当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私人部门的规划师具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的作用,从而有可能使两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为保证整体利益而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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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作用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专家作用,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专家作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符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 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