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前期分析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对当地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年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城乡规划编制三年目标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有关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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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前应做好调查和资料收集

1.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

现场踏勘( 城市概貌、新发展地区、原有地区、重要工程);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研究( 系统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

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4.文献资料的运用

5.类比

附:应收集基础资料的内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地形图(1:10000或1:5000),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自然资源,人口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资料,交通运输资料

仓库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学校资料: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科学研究机构资料: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非市属行政机关、团体的资料:其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建筑物现状资料: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现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工程设施资料:现有市政工程、公共事业资料、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各厂矿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其他有害因素的资料: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

一、探寻城市规划的本质属性

(一)规划“好”城市是根本目标

规划就是对规划对象未来一段时间的设想和安排,目标显然是为了让规划对象变得更好。同理,城市规划的目标是为了规划建设好城市。然而,对于什么是好城市一直缺乏统一完善的评判标准。目前,“一线城市”、“花园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等各种城市概念都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但这些标准大多是从若干局部对城市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判,缺乏对城市整体的评判。当然,要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指标体系,去对每个城市进行评价也不太可能。

即便如此,基于朴素的感性认识,通过不同城市的对比,仍能定性的判断哪个城市相对更好。尽管不同的人判定和选择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可能不同,如:判定某个城市更好,却选择了另一城市工作生活,但大多数人选择的城市一定不是一个差的城市,大多数人未选择的城市,即便城市可能整体较好,也一定具有明显的让人不得不放弃的理由。

大多数人的选择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通过一段时期内城市人口流入流出的数据可以得出初步的排名靠前城市的集合,分析其具有的共同特征,可以得出好城市的一般标准。一是城市作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世界上没有不存在“城市病”的城市,只是问题有多有少、有轻有重,而较好的城市一般没有明显的重大短板。二是较好的城市一般都具有至少一项在某一区域或领域领先的方面,且仍在不断发展完善。

上述标准可以概括为“一俊遮百丑”和“木桶效应”,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规划师能够在认识到理性有限性的情况下,以个人或团队理性的阀值为限,重点在上述两方面提出规划解决方案,并保证按规划推动实施,在漫长的城市生命周期内,不断累积好的发展成果,解决城市短板问题,城市将日益趋向于理想中的好城市。

(二)可实施是规划的根本价值

规划因政治家的选择而诞生发展,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决策者,政治家对城市的发展建设起着核心作用,规划师一般只起到专业参谋者的作用。城市规划的价值在于得到充分实施,再优秀的规划方案得不到实施也只能是“图上画画、墙上挂挂”,而城市规划的决策执行者是政治家。因此,城市规划要发挥作用,离不开政治家的支持,规划师要懂得站在政治家的角度思考问题,懂得政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导向,以及规划专业理念的前提下,当好专业参谋,引导并规范政治家不合理的短期政治冲动,与政治家一起共谋城市发展建设,而不是站在政治家的对立面,做向权力讲述所谓真理的规划愤青或百忍成钢、逆来顺受的规划怨妇。

政治家一般都具有清晰的施政目标,追求简单高效,喜欢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具体工作以达成目标。“田园城市”方案正是由于符合政治家的这些要求才能够被选中,并在若干城市中得到探索实践,使得现代城市规划得以诞生发展。中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源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需要,但在控规发展过程中,规划涵盖内容日益增多,管理工具愈发复杂,管理效率低下,越来越偏离了政治家的要求,才催生了以“三区四线”管理为核心抓手的国土空间规划变革。

政治家的特点决定了公共政策要简单可行、目标清晰,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同样要具有上述特征。如果将规划布局方案视为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当前城市规划一般均具有清晰的目标,但都缺乏保证目标实现的简单可行的具体方案,在可实施性上存在较大不足。在这方面,发展规划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样板,城市规划可通过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实施保障措施,将规划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项目或工作,按计划推动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跟踪,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修正,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统筹平衡是规划的根本任务

城市因人类聚集而形成,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随着不同人群的集聚,必然会分化成多种利益集团,城市将不得不面对为谁而建和发展红利如何分配的问题。理想的分配结果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状态,但现实生活中帕累托最优并不存在,如何通过城市规划使城市逐步趋向于帕累托均衡的状态,理应是城市规划的根本任务。

首先,要统筹城市规划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不能为了效率将规划局限于专业精英人士的游戏,也不可能为了公平而实现全面的公众参与。将民主集中制引入城市规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参照医学、法律等学科,在规划教育上按照统筹规划师、行业规划师(文教体卫等)和社区规划师分科,行业规划师作为各相关行业的代理人,社区规划师代理各社区的诉求,由统筹规划师构建类似于倡导式规划的协调机制,促成各方均接受的规划方案。

其次,要在理性与现实间实现平衡。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试图用完全的理性编制城市规划是不可能的,但理性不可或缺,不能因为理性有限而退到理性无用论的另一极端。规划师既要注重理性,又要承认人理性的有限,通过合理确定规划目标,用有限的理性解决能够解决的城市问题,对于人的理性难以企及的宏观长远问题,规划可以指明发展方向并通过制度设计,划定城市发展的负面清单,避免城市无序发展,为市场预留多样向好的广阔发展空间。

最后,要在城市发展与公共服务和生态间取得平衡。发展是城市经济的基本职能,只有发展好的城市,才会为人类带来更好的生活,促进人类向城市集聚。但发展受到公共服务水平和生态承载力的限制,平衡好城市发展与公共服务、生态的关系,才能保证城市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具体到城市规划上,就是要协调好工业、办公和居住,与文教体卫、道路、市政和绿地等用地之间的规模关系,既要保证规划各类用地规模的远期平衡,又要保证规划实施时近期各类用地的统筹协调。

二、未来城市规划的发展思路

(一)正向引导与负面清单

受到人的有限理性限制,规划师无法做到面面俱到,需要集中力量在一些重点领域开展有效工作。按照“好”城市的标准,城市规划既要强化城市的潜在优势,又要避免产生严重的城市问题。据此,城市规划可集中力量在正向引导和负面清单两方面重点突破。

在正向引导方面,城市规划的目标就是要逐渐累积强化城市优势。可通过对比、分析等方法,研判城市在某一区域、某一领域具有的潜在优势,找出竞争城市和标杆城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定位和重点工作,通过城市规划有计划的将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使城市至少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区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优势,增强城市的吸引力。比如:深圳特区初期在编制规划时,通过与香港进行对比分析,将制造业、毗邻香港的罗湖区作为集中力量打造的产业和区域,不惜以牺牲特区外区域的规划管理为代价,产生了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深圳”的问题,虽然过于强调理性的集中,而未兼顾整体的平衡,但也不失为城市规划在正向引导方面的成功案例。

在负面清单方面,首先要分析城市现状存在的若干重大问题,通过规划研究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积极推动规划有效实施,逐步解决问题,补足重大发展短板。同时,对于大量的既无潜力优势,又不存在也不可能产生重大问题的一般区域、一般事项,可通过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划定城市发展的负面清单,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监管体系,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规划重点关注事前备案,事后追责、改正等关键节点、重要事项的管理权,建设单位可自行按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不再投入过多精力。

除此之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划还应组建信息收集、动态跟踪部门,既密切关注竞争城市和标杆城市的最新发展动态,也动态监测本城市的发展情况,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完善规划方案,监督规划实施状况,保证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技术与价值取向

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一项经验性很强的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来自于前人经验的总结,工作方式类似于老中医诊病,此类工作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和学习大量的经验数据,只要有足够的数据和算力,计算机就能做的比人更好。随着国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计算机算力的提升、各地成立数据管理部门和新基建的全面推动,人工智能获取城市经验的相关数据将更加方便,全面超越人类规划师将在短期内成为可能。国内吴志强团队的“城市树”系统,在此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成功探索,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应用。

马克思曾说“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大量规划学者意识到城市规划过于注重经验的问题,尝试将数学分析引入城市规划,构建了大量的城市规划分析模型,但大部分分析模型是基于结论已定前提下的牵强附会,不具有科学价值。即便城市规划具有运用数学,成为科学的潜力,受限于人类有限的理性,也不可能具有运用数学分析全部城市问题的能力,而人工智能的算力理论上是具有无限提升可能的,人工智能的基础就是数学,理论上能够用数学解决的问题都可以用人工智能完成。如果城市规划成功数学化,将进一步加速人工智能在城市规划领域的运用。

也就是说,不论是基于传统的经验、还是理性的数学分析,只要有足够的数据和算力,人工智能都能做的更好。只是受到当前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行业壁垒的限制和交叉人才的缺乏,人工智能技术尚未在城市规划中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历史已无数次证明科技进步对人类的影响,包括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以智慧灯杆、光伏道路为代表的新型建筑设施,以装配式建筑、无聊公司多层地下隧道为代表的新型施工工艺等,都将对城市规划引起重大影响。因此,规划师必须重视新技术,这也是规划教育内部分科,统筹规划师需强化学习的重点内容。

人工智能能够帮助人类提升理性的能力,却无法代替人类在遇到伦理价值冲突时该如何做出判断?而在日常生活中,伦理价值冲突是大量存在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均需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在各类人文社会学科中,大量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公平正义、伦理选择、价值序列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然而,脱身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城市规划,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对伦理价值教育重视不够。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大量的规划师将从繁杂的技术工作中解脱出来,需要规划师加强伦理价值理论的学习,强化伦理价值判断能力和冲突处理能力,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城市规划伦理价值判断上,保证城市社会健康发展。

(三)制度设计与评估实施

实践证明将城市规划的核心定位于“空间的合理安排”是不准确的,是仍受到传统工程技术思维限制下的城市规划思想。当前,城市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已被广泛接受,然而公共政策的核心是政策制定或制度设计,那么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其核心工作应该是“基于推动空间合理安排的制度设计”。当然,空间布局方案仍是制度设计必不可少且独具特色的篇章,相当于城市规划这一公共政策的目标,但规划工作的重点还应包括推动布局方案得到实施的一系列指标、重点工作、保障机制、监督考核等内容。

受到知识教育背景的限制,现代中国规划师普遍欠缺制度设计的技能。制度设计是一项远比空间布局方案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当前城市规划暴露出的大量问题实质是实施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大量的规划师进行制度探索创新。笔者通过大量学习和实践,初步探索总结了解决用地供给不平稳问题的用地供应配比挂钩制度,解决土地低效利用的地均产值与新增用地供给挂钩制度和房产空置收税制度,以及容积率转移制度、人地挂钩制度等。规划师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度设计上来,通过实践不断探索丰富各项制度设计,形成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工具库,保证规划有效实施。

规划有了合理的目标、有了制度工具库,更需要在实际执行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避免实施走样。理想的城市规划应形成类似于计算机语言中的“when if”句式,辅助决策甚至借助人工智能实现自主规划决策。即:当碰到哪种情况时,可采取哪些制度方案解决。如:当一条道路连续拥堵超过3个月,应立即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可选择启动周边道路建设、限制车辆使用措施或完善公共交通等若干解决方案,但究竟采取那个方案,需要规划师在动态监测的过程中,对现实情况进行评估,从而选择更加贴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现代城市规划自诞生至今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中国城市规划始终未能找到学科的内核,规划理论一直奉行“拿来主义”,不断学习模仿国外理论成果,不断从建筑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中引入相关理论。随着中国本轮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不断深化,规划师若不快速找到城市规划的核心竞争力,城市规划将成为一门低门槛、谁都可以做的行业,迫切需要全体规划师共同努力,准确找到中国城市规划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不断推进规划理论实践的全面发展,探索形成城市规划发展的“中国模式”。

城乡规划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编制三年目标,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分类编辑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3法律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4工作原则编辑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一般工作原则包括:

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三年目标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城乡规划编制三年目标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