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1、位置图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图纸比例不限; 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2、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规划保留建筑; 公共设施位置;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3、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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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所需地图比例尺?

刚才找到了,和地学一起学习一下~~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报批需要哪些图纸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上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现状地形;

(二)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位置(坐标,可单独出图);

(三)拟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轮廓线(包括地上和地下)、其名称或编号(幢编号命名规则为“幢序号+#”,其中幢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1#、2#、3#…)、出入口位置、层数、设计标高、定位(主要坐标,可单独出图)、建筑物外轮廓尺寸、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的各类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四)地块内外的相邻建筑间距、拟建建筑后退控制线距离;

(五)地块的出入口位置,地块内道路、绿地、停车场、广场、运动场地、消防登高场地等位置或定位尺寸,与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内部管线接入排出口位置(可单独出图);

(六)设计依据、尺寸单位、控制点坐标、高程系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补充图例等。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经济技术指标表的规划建筑用途分类,具体详见下表。

除B类和R类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规划建筑用途外,其他用地上的规划建筑用途分类一般与用地分类相对应,如娱乐康体用地上的剧院应写成娱乐康体用房(剧院),文化设施用地上的剧院应写成文化用房(剧院)。

对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涉及有安全防护要求的项目,或其它需特别说明的规划建筑用途,应在其所属规划建筑用途分类后进行备注,如“服务式公寓”写成“住宅(服务式公寓)”、“菜场”写成“商业用房(菜场)”、“加油站”写成“商业用房(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写成“仓储用房(危险品仓库)”等。

参考资料来源:宁波规划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的通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的编制规范化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图纸要求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