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设计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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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颁布单位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05-01

(2000年5月1日 国家计委发布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公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公告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广州拟编制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

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柳时强)3月18日,记者从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获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招标公告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市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1)的招标结果进行公告,预计实施方案很快将进入编制阶段。

老旧城区品质提升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广州作为住建部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为落实三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和2018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城市慢行系统,推动老城区废旧空间改造利用,重点促进越秀、荔湾等老城区控量提质”的工作要求,需要系统全面的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根据招标文件,广州拟开展老旧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1)工作。

招标文件显示,本次工作应与上层次规划相衔接,落实《广州总体城市设计》、《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城市设计与景观详细规划导则》等上层次规划对广州市老城区的发展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 城市的发展方向,有力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

本次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范围为广州市老城区,结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与《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对广州市中心城区旧城区的划定,本次行动计划范围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越秀区与天河区界以南,广州大道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涉及越秀区、荔湾区与海珠区,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包括历史城区范围20.39平方公里、25个历史文化街区共6.22平方公里,以及2个历史风貌区共1.12平方公里。

工作内容包括梳理广州老城区内历史文化资源,识别需要品质提升的潜在地区,为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基础支撑;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老城区品质提升的目标,并按照“点、线、面”整体的工作思路,系统提升老城区风貌品质。

主题路径串联老城区品质节点

老城区品质提升三年实施方案包含六方面内容。分别是传统中轴线品质提升,珠江景观带品质提升,老城区品质提升分区策略研究,形成若干条主题品质提升路径,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建议,建立老城区品质提升项目库。

在传统中轴线品质提升部分,招标文件建议,深挖传统中轴线历史内涵,加强沿线文物和历史片区的保护与展示,串联重要节点要素,营造多样化的公共开放空间,展现广州从古代城市到近代城市的发展片段。珠江景观带品质提升将按照《珠江景观带重点区段城市设计与景观详细规划导则》确定的滨江地区规划原则,重点关注珠江沿线两侧城区,系统提升滨江公共空间与景观节点的品质,成为展现岭南传统生活场景的鲜活画卷。

此外,招标文件还希望以主题路径的形式,串联老城区主要品质节点,对路径沿线提出系统化的品质提升方案,确定主要品质提升节点,对沿线建筑、服务设施、公共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环境等要素提出提升建议。

招标文件要求建立老城区品质提升项目库,分年度、分主题、分行政区对规划项目进行系统梳理,结合需求紧迫度、实施主体积极性、实施难易度等因素,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指导各行动主体实施方案。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