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历史沿革

1956年,甘肃省兰州林业学校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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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甘肃省兰州林业学校停办。

1963年,甘肃省林业学校复校。

1969年,甘肃省林业学校撤销。

1975年,平凉农学院创建。

1978年,平凉农学院(部分资源)改建为甘肃省林业学校。

(以上资料来自于学院官网 ) 2001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甘肃省林业学校升格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3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地方示范性高职院校。

2004年5月,学院通过了甘肃省教育厅组织的首届毕业生教育质量考核验收。

2007年5月,学院通过了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评估结论为优秀。

2007年10月,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2008年9月,学院升格为副厅级建制。

2010年6月,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了教育部和财政部的验收。

(以上资料来自于学院官网 )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历史沿革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1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国家级重点中专辽宁省林业学校基础上独立升格的高等职业学院,也是辽宁省唯一的一所集林业技术、园林技术、信息工程、木材加工、旅游管理等为一体的林业高等专科学校,学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隶属于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林业学校始建于1951年9月,校址位于吉林省郑家屯,校名为东北林业专科学校,隶属于东北人民政府林政局。1952年春迁至沈阳,1953年初根据政务院的有关文件,将学校改名为沈阳林业学校,归属林业部。1956年,根据林业部文件,学校改名为辽宁省沈阳林业学校,由林业部和辽宁省林

业厅双重领导。1958年经省委同意将学校改名为沈阳林业专科学校,1959年又将学校改名为辽宁省林业学校。1960年经省政府批准,学校与沈阳农学院森林系合并,成立辽宁林学院。1961年9月省委决定停办辽宁林学院,恢复辽宁省林业学校。1965年,学校迁至抚顺市清原县,1980年学校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国

家级重点中专,并迁回沈阳市。1994、2000年两次均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五、六十年代学院承担了为越南培养留学生任务,八十年代承担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培养军队绿化人才任务和全国林业中专师资培养工作,还多次承担辽宁省、沈阳军区的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病虫害防治、山区小流域治理、林业生态工程规划设计等生产任务,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

2022-04-1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相关科普

         林业有害资质证书指防治组织符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除治作业等能力的资格证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认定。

(1)甲级防治组织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3 年以上;

3、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30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5 人,且

高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5 人;

4、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药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及场所

5、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

(2)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2 年以上;

3、具有 3 年以上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

业高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4、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1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7 人,且高

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2 人;

5、具备电脑、照相机、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

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6、近2年以来,平均每年承担完成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1

项以上

(3)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3、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4、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

森林公安的历史沿革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匪、特、反、坏分子把莽莽林海视为避风港,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起了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光荣使命。“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成为当时林业公安鲜为人知的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林业森工局建立林业公安的通知。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撤销、削弱。70年代初期,大面积国有林区相继恢复了林业公安机关。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 ,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1985年10月,林业部、公安部在昆明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业)厅(局)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并于次年1月发出《全国林业工作纪要》,《纪要》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并正式确立了林业公安的“双重领导”体制。1986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和林业部公安局又在成都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森林公安处(局)长参加的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1987年5月公安部和林业部批发了《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纪要》。1987年5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佩带臂章、警号。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编排序号为林业部公安局为十六局。1992年09月18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林业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 (1992) 116 号)1994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1994年4月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自1998年7月1日,依照新《森林法》规定,林业公安机构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 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1号)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2000年10月1日,全体人民警察穿着“99式”警服。2003年1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