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有哪些?

《国家林业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规定:公民、法人进行下列林业活动,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①松材线虫病疫区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③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种苗检疫审批;④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核;⑤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2公顷及其他林地20 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⑥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⑦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证的核发;⑧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⑨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⑩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特种野外放生审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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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144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类及数量审批;

1442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1442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1442国家林业局质量检查机构设立审批;

144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442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1442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1442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审批;

1543林木种子种苗进口审批;

1543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154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考核;

154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1543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的区别?分别怎么办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有哪几个等级

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有四个等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四级企业。

一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四级企业

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

4、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6、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扩展资料:

一级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林绿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园林绿化资质和林业资质有什么不同?

园林绿化行业资质分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两种,林业资质分为造林资质和造林工程设计资质两种。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造林资质经营范围

从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镇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造林绿化活动,提供有关造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