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资质取消了吗?
劳务资质包括很多行业的劳务资质,只有部分劳务已经取消或拟取消;部分劳务资质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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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消/拟取消的资质:
1、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2、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3、物业管理二级以下资质已取消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资质全部取消。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三级暂定开始申请资质,如果公司一年内顺利接到了项目,升级为三级资质,业绩满足资质升级条件后可以逐级升级,最高可升为一级资质。拥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的公司现在可以立马升级为一级资质,然后就可以正常承接项目了。
4、招标代理资质即将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庸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6、工程咨询资质拟取消
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已合并的建筑资质:
1、建筑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高耸构筑物工程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电信工程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堤防工程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9、炉窑工程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0、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1、管道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扩展资料:
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
劳务企业获取专业作业企业资质步骤:
(一)、取得工商登记;
(二)、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
(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到住建部相关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一建市政园林怎么取消了
一建市政园林取消原因:2017年4月住建部发文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建园林绿化的内容全部删除。涉及章节包括第一章1K417000城市绿化与园林附属工程和第三章1K431020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两部分。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今年风景园林资质是不是取消啦?
风景百园林乙级资质没有取消。主要用于园林设计。公司达到度标准还是要有自己的资质,风景园林乙级需要问配备一下人员:注册二级结构1人,注册二级建筑师答1人、注册给排水1人、注册暖通1人、注册供配版电1人、园林中高工6人、概预算中级1人。
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是不是干绿化工程不需要资质了,具体还需要什么?
并不是园林业务资质取消了吗今年,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园林业务资质取消了吗今年,想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业务资质取消了吗今年的话,可以选择办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持有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可是可以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
办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需要的材料有园林业务资质取消了吗今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若地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需要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所申请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